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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化,核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单价,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行监管,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对项目施工实行全面监理,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关系。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领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第十条发包方义务和权力1、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和审核、拔付;2、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3、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上报审批;4、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5、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第十一条承包方1、承包方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全员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2、工程项目部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个别人员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报发包方审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3、工程项目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维护合理权益,有权提出工程建设合理化建议。第十二条承包方义务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f1、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2、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程项目部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同时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原材料、施工队伍到场,全面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20日内提交开工报告,取得开工令后组织开工;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建设材料、工程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工程部位施工工艺自检和报验报审,每月应按时向发包方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等;5、确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6、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占压损失补偿,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移交前发生损坏的修复;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7、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的各种会议;8、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的原件,交发包方审查;9、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薄,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接受监督检查;10、接受发包方、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11、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12、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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