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一、美国廉政建设概况腐败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而美国的腐败能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与其高效的廉政机构、制衡的权力配置、健全的法制、严密的监督分不开。(一)美国的廉政建设机构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势力的影响,美国的反腐败机构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具有反贪职能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比较特殊的廉政机构。一是审计总署。1921年,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美国审计总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2004年,该机构更名为“美国政府问责总署”,其使命是“发现和反映真相”,审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发展方向为“强化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绩效”。二是廉政公署。根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三是监察长办公室。1978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公室,负责监督部门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审计标准,协调审计和犯罪调查,进行廉政监督和政策监督。四是美国行政部门道德办公室。主要职能是防止利益冲突并监督实施法律、审核财务披露报告。上述机构独立运作,分别对国会或总统负责,但又互相补充和配合,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机构的领导同为廉德委员会成员。在出现腐败问题时,监察长负责调查、司法部门决定是否起诉、道德办负责解释法律,共同为廉政建设服务。(二)分权与制衡美国从立国之初就意识到权力具有极强的腐蚀性,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其廉政建设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对权力的分散、制约和监督。美国的分权首先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国会、总统、法院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其次,美国的分权还体现在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设计了一系列诸如“自动纠错机制”等制度,让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