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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让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19世纪后半叶,美国国会颁布了“利益冲突法”保障利益冲突各方都能参与决策,或做出决定,实现“野心对付野心”,从而进一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的腐败,保证权力的平衡,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对权力的监督。(三)周全绵密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和州两套立法系统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行事时都有法可依。仅联邦制定的公职人员规则就达4万多页。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大规模地进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其中著名的包括:《海外反腐败法》这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单行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管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该法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公司违法,除了要受到直接的民、刑惩处外,商誉损失将更为惨重。因此,该法律的实施,重建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并有力维护了美国企业跨国经营商业道德。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的法规。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
f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老布什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附有大量实例。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律,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美国法律还规定,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要受到刑事处分。禁止外国贪官入境令。近年来,美国当局在实践中认识到,不少外逃贪官已经并正在对美国社会产生毒害,并损害其国家利益。美国总统布什2004年颁布一项禁令,禁止任何外国贪官及其家属进入美国。美国禁令的发布,对那些已经逃到美国或准备逃到美国的贪官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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