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f(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四)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
f(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本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