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
程
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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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
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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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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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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