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
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15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
f16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及亏损。16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163所有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18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182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18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
的损失进行赔偿。
18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f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
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竞业禁止与豁免191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192除2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