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93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19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20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20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203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204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fb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c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d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e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f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205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
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06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b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
c处理利益冲突;
d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
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合伙财产
21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
合伙企业的财产。
212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
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221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
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
22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入伙
f241本企业有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4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