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修建、养护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农村公路用地,无边沟(截水沟)的路肩外缘起不少于45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f第二十九条村道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不少于五米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林木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理审批手续。采伐后要及时整修树床,按要求完成补种任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三)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四)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在村道上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占用、挖掘村道或者使村道改线;
f(二)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前款事项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设计图纸、协议书。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