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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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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第十五条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第十七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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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二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
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一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
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理
事会(选一)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备案。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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