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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单位的名称、地址。学校名称要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XX县(市)区XX学校(前面两个X是指学校名称,后面两个X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第二条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第五条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第二章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
f教学业务)写明经______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八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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