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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级资本工具应分别满足本办法附件1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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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资本公积,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4扣除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5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三)盈余公积;(四)一般风险准备;(五)未分配利润,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3扣除当期利润中预计分配但实际尚未分配的利润。(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七)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第三十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一)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二级资本包括:(一)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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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
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五)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
的70;(六)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
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三)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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