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有建筑公司和一些科研院校。鉴于当时相对简单的情况,检测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对试验室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改革开放后,工程问题严重,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以加强对一般民用项目的监督。改革开放之后,建筑市场日益活跃,各种类型的施工单位纷纷投入到建筑市场的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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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施工中各种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的现象应运而生,为解决现存的体制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各地方政府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依据国家标准对本地区民用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90年代,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建筑质量事故频发,不同检测主体的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随着建筑市场经济的不断升温,由于快速的经济增长使政府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认清形势的发展,对检测工作的标准和检测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没有明确,因此在争取检测任务的时候各机构各显神通,为了经济利益许多检测机构丧失了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各种造假行为大开绿灯,整个建筑质量形势又开始急剧下降,各种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层出不断。在这样的背景下,1996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用以规范检测市场,如1996年的《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企业内部试验室作为内部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只能对企业自身的质量进行内部控制,不能承担社会检测任务,而作为监督站的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校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的计量认证后,在认证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工作;取得认证的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跨区域检测被视为无效。而作为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必须是事业单位,而不能是企业单位。◆21世纪后,确立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市场化进程。自2000年以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改革更加深入。2000年国务院总颁布实施了《建筑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并确立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05年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已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国家下达的文件,对各级检测机构进行分离,不再依附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