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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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第542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
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
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
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
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
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
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
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
、
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
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
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
地面进行疏散。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
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
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