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
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f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条文说明】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文。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范》JGJ122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
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
场所。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