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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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厂房的防火间距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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