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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反恐立法的新趋势。一方面注意贯彻落实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新要求。2013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129号决议其特别之处在于对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行为包括煽动、招募、资助或策划等活动表示严重关切明确要求联合国反恐机构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内容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均得到体现除了涉恐条款之外该修正案还特别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任何人不得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这说明我国注意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共同打击包含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贯彻落实国际反恐立法。另一方面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新经验。实践中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往往是发动恐怖袭击的前行阶段而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始终是一个难题。为此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了“持有与恐怖主义相关物品罪”等罪名以降低控方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难度。同样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持有型犯罪的证明特点亦将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阻断极端思想传播发挥防范恐怖袭击的作用。反恐刑法完善之建言为更好地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反恐犯罪的规定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应当确立“适度犯罪化”策略。从刑法修正案九可见犯罪化是目前我国刑法立法应对恐怖主义的主旋律集中表现为以实现刑法保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目标注重增设新罪名或加重对某些涉恐犯罪的处罚。但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甚至与国际局势的发展密切相关。刑法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它无力解决社会的各种深层次冲突和矛盾甚至很难说是一种“治本”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持有一种理性、谨慎的态度“非犯罪化”和“过度犯罪化”都不可取应当采取“适度犯罪化”的策略。具体包括一是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的同时对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调整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保证刑法在安全与自由之间达成平衡使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对公民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对处于预备阶段的恐怖行为或者其他一些危害并非十分严重的恐怖犯罪积极推行“严而不厉”的处罚模式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其二应当明确界定专门概念。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新的专门概念之后将会涉及级别管辖、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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