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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案例案例一:廊坊开发区中油管道正泰物业公司简称正泰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简称管道局在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申报成立的“三产企业”。该企业于1993年5月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是,管道局短期借款累计15329万元、局机关职工集资817万元,1995年12月归还和局有关单位的扶持资金。原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刘自力皆由管道局任命。2000年初,正泰物业公司向主管机关管道局申请并提出了突出经营者和公司职工个人利益的改制方案,要求分配资产或拥有股份,方案被管道局否决。之后,管道局多次在局务办公会议上声明正泰物业公司所有利润都是管道局资金创造的,资产必须归管道局所有。2000年12月,刘自力被职工选举为正泰公司经理。随后,刘向工商分局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然而,管道局却任命了正泰公司的新经理,并免去刘的副经理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特别指出,“关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由个人投资开办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企业的经营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确属私营性质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据此,一个合理推论是,“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尚不被法院直接受理,“假全民”企业就更不可能了计划经济体制试图以“公有制经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从而禁止一切私人经济,但实际上,私人经济在“最危险却又最安全的地方”即“公有制经济”的边缘和缝隙中不可阻档地生长起来。例如国有部门为增加内部人福利而投资或者货款扶持下属集体企业、私人投资“挂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体内,也无处不在地活跃着私人利益,尽管它们时刻处于夹缝之中。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产权以及私人权益交织于一体,互相侵蚀、互为补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这种“不规范”的产权格局很难说绝对不合法,事实上它们可能大多出于各级政府的默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越来越无法承受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负担,要维持它们的存在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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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能默许其利用国有资产或者某种特许权“创收”以国有部门贷款扶持的集体企业为例,该类企业大多是为解决国有部门职工的福利和子女就业而创建,国有部门可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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