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物或货币投资,但企业的成立和日后运营多多少少都利用了国有部门的地位、资质和影响力。这些企业名为集体企业,但其所有权如收益分配权、负责人任免、资产处置等很可能并不为企业成员集体拥有,而是主要由作为主管机关的国有部门和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分享。如果这些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则其主管机关就会因没有‘投资”而丧失原有的企业控制权和相应的收益。规则对要害问题的解决无能为力。“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许多部门或个人是靠权力关系、靠法律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权或者靠法律对私人投资的歧视,取得了事实上的产权指分享企业利润的事实权利。而集体企业或私人企业也的确从中获益,比如私人企业“挂靠”在国有部门,享受一些政策优惠。这些“权力出资”或者“特权出资”算不算投资呢如果算的话,是不是等于承认违纪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算,如何解决原格局的受益者操纵权力规避产权界定或者利用制定规则的权力创制新规则制定包罗万象的界定规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如何防止和纠正公共权力和特权成为事实上的投资即如何禁止“寻租”。而这已经是产权界定规则力不能逮的问题案例二:1994年,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创办烧结金刚石锯片基体厂(下称未注册基体厂)的协议书”,约定由村委会负责改造和扩建厂房,提供水、电资源;项目采取集资的办法筹集资金,集资范围由村委会运筹,所缺部分流动资金暂由公司垫付,但务必在1994年底前偿还;主办单位为村委会,但暂不办理营业执照,先挂靠在公司名下,暂由公司代管。协议同时阐明,公司要求村委会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彻底脱离公司。此后,村委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2000年1月25日,经工商部门审核,基体厂(下称注册基体厂)注册成立。2000年1月30日,某研究院作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以未注册基体厂的净资产来源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扶持性免税基金,应属国有资产为由,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申请产权界定。2000年2月21日,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作出(2000)53号“国家冶金工业局关于烧结锯片基体厂产权问题的批复”(下称53号批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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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未注册基体厂的资产认定为完全国有。为此,注册基体厂不服,2001年3月,以承接原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的国家经贸委为被告(原冶金工业局被撤销),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作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