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人的行为及临时接过他人捡起的包。打人时仅是先上前推了一下,并未使用凶器,后来之所以接过东西,是因为他人捡起来顺手传递给他。3、并非自己直接捡起地上的包A、1月28日、2月1日笔录称:自己第一个打,皮皮第二个打,第三个打,后皮皮将包捡起来并交给他。这与的说法比较一致。B、前后表述不一致:3月29日称第一个将他打倒在地,第二个胖子打,第三个抢包4月2日称:两名男子将我打倒,这时第三个胖子打我。其中一名抢走包。打人的顺序及抢包的细节均不一致。我们认为4月2日的笔录与的相符,可信程度更高。C、供述称抢包是让抢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实际情况其称并未听到,而仅仅是听在车上所述,进而推测出来。该供述属传来证据,效力较差。4、在该节事实中起着辅助性、次要的作用,请求
f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三、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1、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1、未与等三人在红辣椒碰头也未在该地
点共谋抢劫A、
上车的地点、时间前后不一,有时说十一点在农工商超市门口1111供述第三页有时说凌晨一点在红辣椒门口1130第二页而且都是上车后直接至案发地
B、与均未提及在红辣椒门口碰头C、与是电话通知并坐车一起至作案地点附近D、称在碰见但并未说在哪里碰到42第二页E、红辣椒门口离案发地仅一两分钟车程按照通常规则也不会为了等的车坐这点路程F、当时称四人均在场等这不符合常理如真这样早就被吓跑G、当时尚未见到,尚不知其是否带包,怎么会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抢劫的对象已经具体到“包”。2、通过电话和短信和联系,无抢劫故意A、是通知,但其不承认,也未提及与杨永沟通
f的事情。B、多次供述是通知他,要求其教训一顿,
并未提及抢劫一事。3、与也无抢劫的故意综上,在打架前各方均无抢劫的故意,只有教训一顿对
方的故意,双方也未在红辣椒门口碰头商量,是通过电话沟通,直接在预定地点实施伤害。
2、该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侵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必须要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能定抢劫罪。
3、笔录:3月29日:这时第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