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希望可以减刑。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上海抢劫罪辩护律师▲一、应该属于犯罪未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f后果的,属抢劫未遂。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
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5、侵权财案件既、未遂主要立足于行为人方面,但同时兼顾被害人方面,以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是既、未遂的主要标准,同时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即失控与
f否作为辅助标准。本案中,两者均不符合,因此不属于既遂犯罪。
▲二、应该属于从犯1、犯意的提出、组织、策划、指挥均不是,其完全是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不法活动。2、仅是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