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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事件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事实行为
f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能力人无效能力瑕疵1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主体
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主体
f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无权利能力便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从事任何法律关系活动。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的逻辑过程如下:权利能力成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又称为缔约能力,是具有权利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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