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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即主体资格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独立的理性判断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主体因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区别,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可以受限制,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规定行为能力的目的:1保护行为能力瑕疵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行为能力层次的划分:1无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细小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完
f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完全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并且该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其生活。完全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二、主体类型(一)自然人自然人一生在法律上的体现:胎儿利益保护出生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死者利益保护出生“出”者,与母体分离也;“生”者,分离后为活体也。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出生时间的标准。出生时间的证明:户籍医院证明。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1继承的应留份,即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是否活体决定是否得以继承;2胎儿未出生前,健康生存利益受侵害,如果出生后是活体,则可作为主体独立提出请求;如果出生后是死体,则由母亲提出请求。监护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1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管理其财产,保护其人身安全;3抚养并正确教育,管教被监护人的非理性行为。监护的对象分为两类: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相关单位;注意其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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