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f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