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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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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第十二条方技术机构。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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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技术机构以及社会第三
f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和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依法报送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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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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