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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f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调查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尚难以确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要求,审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报告解释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鼓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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