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第九条监测工作。第十条工作网络。第十一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风险程度高以及易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等造成健康影响,在国内外曾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等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作为优先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案件查处、应急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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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