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原告:如为自然人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告:列法如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5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声称能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原告信以为真,遂将办证费用人民币125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详见附件)。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践约办证,且仅于2009年初退还原告办证费人民币5000元,余欠人民币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能退还。综上所述,被告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其获取的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实属不当得利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范文二:上诉人:王某、女、汉、1976年7月14日生、被上诉人:南京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9日(2007)
江宁民二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上诉人依
法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关权利。1、上诉人在中国女人街b区1楼所购房产系经营性质的商铺,被上诉人在未征得业主同
意的情况下(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已查明)擅自在b区1楼共用部位也即上诉人所购商铺门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为,不仅遮挡了视线,阻挡了客流,破坏了整个小区的经营环境,造成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被上诉人又将私自搭建的玻璃房低价出租,致使上诉人的商铺无法按原价招租,直接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损失。
2、被上诉人擅自拆除中央空调管道(这一事实上诉人虽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只要到现场实地勘查即可查明),使上诉人无法使用,也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商铺的经营环境,间接造成了上诉人的经营损失。
3、摊贩占用消防通道经营(这一事实上诉人虽无直接证据证实系被上诉人的出租行为所致,但消防通道被摊贩占用系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作为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