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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出

万元,已于年月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
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
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f(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
f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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