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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参加,无评审员资格的专家人数一般应当控制在2人以内。第十四条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主管部门可以选派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
f可委员会实验室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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