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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和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检测机构是指获得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检测机构)。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下达监督评审计划。对获得省级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监督评审计划。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对获证检测机构是否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应当在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可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18个月和36个月时进行。第七条评审组应当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第八条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一)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二)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三)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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