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308876061元予以确定。以上被查封财产价值合计为03087147
范文最新推荐
元,陆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南通六建主张看护钢材的工资费用、施工队负责人的工资损失、借款利息、交通和住宿费用、建筑设备租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均非陆通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财产所造成的南通六建经济损失,本案也不存在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南通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陆通公司赔偿南通六建被查封财产损失160630887元;二、泰祥和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二官村、面积为1956平方米的房产向南通六建承担担保责任;三、驳回南通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陆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关于基准日的确定不当,导致南通六建无端获利。南通六建领取诉争材料行为发生于2007年,而查封扣押的行为发生于2008年,此时的材料价格远远高于2007年,原审法院将材料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8年,鉴定价值比2007年为基准日的价格超出近600000元。鉴定基准日的确定关乎裁判的公平、客观性,如此以来,南通六建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不但依判决将获得返还,还要因建材市场价格上扬无端获利近600000元,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关于99块预制板材重复计价。庭审中,我方已证明99块被查封预制板已向南通六建结算完结。再行判决我方支付140000元的价款于法无据。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错判,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南通六建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基准日的认定是应当以损害发生之日其计算。99块预制板的重复计价的问题没有依据,我
58
f方不认可。原审被告泰祥和公司未参加二审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查封扣押清单、合同书和协议书、工
程量清单、领料单、收条、发票、鉴定报告书、一审庭审笔录及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陆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交付给被上诉人南通六建并被法院依法查封的相关建筑材料,对被上诉人南通六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陆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