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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对
的,判决是正确的。在二审中濮阳路桥公司提供的由李合涛出具的该工程
f外欠款还款明细表,真实性我不认可,不能证明濮阳路桥公司不欠我的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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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濮阳路桥公司向顾某某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就应及时清偿。濮阳路桥公司认为借据上加盖的印鉴,因刻制错误,始终未启用,所以向顾某某借款的事实不存在,不应向顾某某偿还借款。在原审法院审理时濮阳路桥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合涛,认可在其负责期间,因资金周转向顾某某分两次共借款4200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中,所以该款应由濮阳路桥公司偿还。关于涉案印鉴问题,通过原审法院对该印鉴的备案机关等的调查,可以证实涉案印鉴是真实的。故濮阳路桥公司要求驳回顾某某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濮阳路桥公司已交),由濮阳路桥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金波
f代理审判员项颖代理审判员谭健艳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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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媚,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春,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武海军,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泰祥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乌鲁木齐泰祥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某某,男,汉族,员工。上诉人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六建)及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泰祥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祥和公司)财产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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