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和续租条件(四)保证金条款。(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八)提前终止的约定。(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
f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2、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违约情形。(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1、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4、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5、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第四章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租金管理(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隐瞒、截留。(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
f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并与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