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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现行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下文是福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f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f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
f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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