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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绝不是政府控制下的咨询或御用捧场的机构”《预备立宪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历史档案》1991年第4期。韦庆远等人也肯定“清末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这样多多少少反映一点民意的法定机构还是亘古以来的首创”;“对于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在客观上多少起了一点促进作用。”韦庆远:《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罗华庆认为,资政院已经“初步具备”了“在法理上所属的宪政性质”。(《略论清末咨议员》,《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
关于地方自治。陆建红认为它是“在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名自治而实官治。(《清末地方自治剖析》,《探索与争鸣》1991年第6期)。而马小泉却认为地方自治“作为近代地方政治革新的先导,构成了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阶梯”《清末地方自治运动论纲》,《史学月刊》1993年第5期。魏光奇指出,绅权在地方社会中便成为了“国家组织之外的另一极社会权力”。“绅权”同“官权”、同“民众”权益均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行之所以导
f致劣绅的活跃和“绅权”的恶性膨胀,“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和士绅势力的宗法性”(《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河北学刊》2005年第6期)。卞修全认为地方自治是“清廷仿行宪政的重要措施”,“并在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地方官府直接督导、资产阶级立宪派参与和资产阶级立宪派自发倡办、地方官府认可两种类型。清末地方自治的明显特征是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实施上的冒进性。”(《清末地方自治新论》,《安徽史学》2001年第2期)
关于责任内阁。董方奎认为“皇族内阁”“作为权宜之计,作为过渡内阁”,“又何尝不可为”(《论清末实行预备立宪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兼论中国近代民主化的起点》,《安徽史学》1990年第1期)。侯宜杰认为“若单纯就人事而言,这个内阁是违背立宪原则的”,“若从制度本身而论,较之军机旧制则有很大进步”(《预备立宪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历史档案》1991年第4期)。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自开商埠方面,方小芬、曹均伟肯定自开商埠为利用外资“开创了更为开放的投资环境”,“反映了清末利用外资政策和活动的不断深化和扩展”(《论清末新政期间的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上海社科院学术季刊》1995年第2期)。郑义凤、张九洲也认为“自开商埠促进了社会开放和经济发展(《试论中国的“自开商埠”》,《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1期)。杨天宏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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