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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或附属物,而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支付补偿或赔偿,属于承租人的设备,应拆除运走。租赁房屋的交还时应经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双方交付房屋时的验收文件为依据进行验收,以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为准。
出租人应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及时验收其租赁房屋,未经出租人验收签字,视为承租人未交还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免责
141如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以尽量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当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对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另行协商。为避免疑义,任何款项的支付均不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任何款项的支付迟延均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免责,除非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银行支付系统的瘫痪等。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任何部分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
本条的“不可抗力”系指:
1各种天灾,包括飓风、台风、龙卷风、其它严重的风暴、水灾、地震、闪电和火山爆发等;
2火灾和爆炸,但由于本合同任一方或该方控制下的任何人重大过失或故意所引起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3战争行为;暴乱或其它民众骚乱;恐怖活动,包括劫机、破坏、轰炸、谋杀、袭击和绑架;
4全国性或行业性罢工或其它劳工骚动;
5瘟疫以及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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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2除非是因出租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之疏忽或直接所引致,否则出租人无须就下列情况对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1421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任何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及保安装置、空调设备、电讯服务或租赁房屋或建筑物的任何其它设施的欠妥或故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
1422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建筑物或租赁房屋之电力或水供应上的故障、机件失常、爆炸或暂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
1423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建筑物内任何地方之火灾、烟、气味或任何物质或物料的溢漏、水淹或漏水、雨水或暴风雨涌入建筑物或租赁房屋、或鼠类或其它害虫在建筑物内之活动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毁或伤亡;
1424对租赁房屋或当中任何人士或物品之保安或保管,尤其在不局限前文之一般性的原则下,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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