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作为证据的形式要求、质证要求等,也是影响案件裁判的关键。法院在审判中如简单以证据适用方面的原因进行裁决,可能会影响到农民群众对法律公正的认识,最终导致“案结事未了”。
(三)实践操作中缺乏民俗习惯的规范化建设机制民俗习惯的规范化建设机制包括对民俗习惯的收集、识别、归类、划分和汇编等方面。要使民俗习惯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并得到规范性运用,民俗习惯的规范化建设机制不可缺失。但我国当前立法缺乏对民俗习惯规范化建设机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少民俗习惯的司法辅助机制,如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公报及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等,造成民俗习惯缺乏司法运用的规范化规定。最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缺少专门的机构从事民俗习惯的调查收集工作,致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无法切实掌握各地的民风民俗;也没有确立民俗习惯的识别机制,对于多大范围内多少人普遍认可和遵守的习惯才构成民俗习惯,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这种收集
f和识别机制的缺失,成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前提障碍。法官对民俗习惯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日常生活的“感觉”,难以将其总结、抽象并运用到司法工作当中。此外,民俗习惯民族性和地域性归类与划分机制的缺乏,也是造成审判中难以充分发挥民俗习惯应有作用的原因。
(四)审判结果上存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不确定性调研中发现,法官对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裁决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法律规定和民俗习惯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案件裁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直接以民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也存在较大不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与民俗习惯相冲突的情形下,法官对于如何把握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度”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成文法对民俗习惯的妥协甚至让步。但成文法对于民俗习惯应当如何妥协,让步到何种程度实践中大量运用民俗习惯,尤其是运用那些与成文法规定不一致的民俗习惯是否会损害成文法的权威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否有不利影响这是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民俗习惯的运用有所顾虑,不敢用或者不愿用,就是受这些问题的困扰。也有法官尝试直接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判,但判决结果则受到多方质疑,使得法官不得不重新审
f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妥当性。如在倍受关注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