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彬遗赠案中,虽然社会公众和少数学者对该判决较为认同,但
多数学者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案中的遗嘱不违反公序良俗,遗赠行为应为有效。4
(五)主观层面上存在法官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重视不足
一是法官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案件裁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法官群体在审判工作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法律中寻找裁判依据,忽视了民俗习惯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补充、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甚至有的法官以当前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把国家制定法和民俗习惯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裁判就必然排除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二是在法律规定与民俗习惯不一致时,出现否定民俗习惯调整功能而机械适用法律的情况。调研中发现,有些法官在法律规定与民俗习惯不一致的情况下,坚持用国家制定法取代传统民俗习惯,造成裁判结果无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如在部分回民地区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有的法官没有考虑当地回民结婚一般不登记,以及“婚前”男方送金钱而女方购买财物的民俗习惯,机械地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一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只能按照双方各自所有的原则,由双方各自取回“婚前”财产。这种处理思路势
f必对女方不公平,容易引发冲突。三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重视不足。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具有倡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规范的宣示性作用,还具有审判实践中的实体裁判功能,以克服成文法律规范内容的局限性。根据课题组收集的情况看,目前各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少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涉嫌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但又缺少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法官很少直接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否定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该原则实践功能的弱化。
三、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的制度设计(一)国家制定法应进一步明确民俗习惯的法源地位从调研收集的资料以及各地访谈的记录来看,目前法官对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最大的担心是缺乏国家制定法的依据。因而在今后的民事立法工作中,应该把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作为一个重点问题加以考虑。对此,结合这次调研,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建议。第一,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应该重视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当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自然规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