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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年轻法官,则不易发掘、接受民俗习惯在审判中的运用。课题组对运用过民俗习惯进行审判的法官的调查结果也反映了这一情形。在广东佛山地区法院进行调研时就发现,外来法官基本不了解佛山地区有何民俗习惯,外来年轻法官则从来没有在审判中运用过民俗习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本地区年龄较大的法官长期生活在该地域,对本地区的民俗习惯有着更为深厚的认识、了解,同时,作为这一文化共同体的一员,
f其更容易接受并且尊重民俗习惯对民众的规范作用。相反,外来法官则难以融入并体会该特定区域由民俗习惯等不成文的规范所构成的乡土风情及由之形成的社会氛围,从而在审判中也容易忽视民俗习惯对当事人的影响。对于年轻法官而言,尤其是在大学里受过正统法学教育的年轻法官,其在学期间接受的是西方的法治理念,不易被当地的民俗习惯所束缚,故在审判实践中也容易忽略或有意忽略民俗习惯的运用。
(八)基层人民法院运用的多,中、高级人民法院运用的少
据问卷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法院运用民俗习惯判案主要集中于基层法院(占64%),中级以上的法院在审判过程适用民俗、习惯的不多(仅占36%)。首先,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一般较小,且基本上大都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绝大部分在基层法院中审理。其次,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处在乡土社会的最前沿,他们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冲突,必须在确认规则和解决问题之间达到大致的平衡。一方面必须在形式上尽量遵循国家制定法的要求,以维护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充分体谅乡土社会的传统习俗和习惯的要求,以求息事宁人和维护乡土社会的既有秩序。而对于中、高级法院而言,其审理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矛盾冲突明显,社会影响大,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
f从地域管辖范围来看,中、高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大,而民俗习惯具有地域性强的特点,有些民俗习惯仅在较小的区域内适用。从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力的角度看,也只有严格依照成文法判决,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显示,在中、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俗习惯的案例中,大部分是对商业惯例的适用,而传统民俗习惯的适用率较低。
二、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存在的问题(一)民事实体法上缺乏对民俗习惯法源地位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依法裁判是法官的重要使命。从我国当前民事基本法律规定来看,可作为民俗习惯在司法中运用的依据主要体现在《物权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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