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被予以实施。2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故在民间得到长足的发展,形成众多的民俗、习惯,易于在审判中运用。
(六)传统民俗习惯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运用得多,在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运用得少;商业惯例的情况则相
f反调研中发现,法院处理的纠纷中涉及到民间习俗的,大
都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较少。这一情况与民俗习惯自身特点及其发展历程密切相关。民俗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延续下来的产物,通常是由于人们自身认知能力的不足而对自然和社会形成的一些不恰当的认识与评判。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民俗习惯的生存土壤渐渐萎缩。因此,现今对民俗习惯保留较为完好的地方,大都是经济文化水平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且民众认知水平不高,使得民俗习惯容易形成对当地社会关系的强大约束力。故对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往往出现在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民众纠纷中。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俗习惯是该民族独特性的展示,常常与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具有相当强大的影响力。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案件时,一般会在不与现行法律产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尊重该民族的民俗习惯。相反,在中心城市与经济发达地区,人员流动十分频繁,缺乏共同的传统民俗。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使得一些由于敬畏自然而产生的民俗习惯渐渐被人们所抛弃。
商业习惯的运用则相反。商业习惯异于传统民俗习惯,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地域范围及孕育土壤。商业习惯起源于商事交往,孕育于商业社会,是在商人们的自发行为中产生
f的,是商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商事习惯(惯例)凝聚着历代商人们智慧和能量,具有灵活按具体环境贴切解释事物的优点,且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因商事惯例是商人们重复博弈的结果,不仅可以减少适用制裁的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其收益,3故受到商人们的青睐。据课题组调研时与各地法官们访谈所了解,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及涉外商事领域审判中运用商业习惯(惯例),往往出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则难觅商业惯例之踪影,故法院对商业惯例的适用率很小。
(七)本地或年龄较大的法官运用的多,外地或年轻法官运用的少
对于民俗习惯在审判中的运用,在不同背景的法官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
来自于本地区的、年龄较大的法官在实践中通常会更主动的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而来自于外地及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