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
(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
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
日内进行
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
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八条其他特殊情况
(一)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卖前
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响
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
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
本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政策另行约定。
的,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f(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