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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表》(见附件二)。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见附件五)中签字或盖章。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f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人民币(大写)支付,租金支付日期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搬离。
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
(¥
元),承租人应当



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向【出租人】【】
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
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
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车位
费(9)供暖费(10)物业管理费(11)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
f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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