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第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f(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二)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的相关事项;(三)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四)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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