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由此得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即为广播业政府规制的主体。目前,对新兴网络电台拥有规制权力的主体有中共中央宣传部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电台意识形态工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工业与信息化部(承担网络电台行业规制),除此之外,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对网络电台也有一定的专项管理权力。除了以上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机构也可以对广播电台的广告、价格等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
2广播业政府规制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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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业政府规制的客体不仅包括传统广播媒介,还包括互联网广播媒介。然而,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广播业约束的对象限定为传统的广播电台,并未将新兴的互联网广播媒介纳入其约束范围。如上所述,我国对网络电台规制的权力分散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并未集中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
3广播业政府规制的内容
政府规制按性质划分,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是指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
针对广播业的政府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广告的播放机制等。在广播电台的准入方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在广告播放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广播电台在转播节目时禁止插播各类广告,必须保证节目的完整性,并要求广播电台严格广播公益广告。社会性规制则主要针对广播内容进行规范,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禁止广播电台广播以下内容: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现阶段广播业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广播业的政府规制存在松紧适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传统广播业的政府规制过于严格,带有计划经济烙痕的政府规制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因技术进步形成的新型广播媒体,相关法规体系不完善,规制主体建立不科学,管理模式与经营模式单一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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