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
2、地址:
。
3、建筑面积:
平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使用人,本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渗水井、热力井等。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f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水费。
3、电费。
4、暖气费。
5、垃圾清运费。
6、消防年检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0时起至年月日24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f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3、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物业使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