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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f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没异议。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审判长:被告人赵楠,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有干。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法警将白宁、李刚带出法庭,赵楠留在法庭。)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合议庭陈述。谁叫你去抢钱?
f被告人赵楠:当时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去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劫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部随身听和61块钱。被抢的东西我没有看清,东西都让白宁拿走了。后来我听李刚说东西都让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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