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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后者则在自愿的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严格意义上的割让是指对领土的强制性转移,是无偿的转移。9、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10、领域管辖:也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土、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凡在这些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均受该国管辖。11、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国籍管辖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12、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使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13、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行使这种管辖必须有国际法的依据,而且只能对国际法规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如战争罪犯、海盗、灭绝种族等。14、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f15、过境通行: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16、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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