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结束了三十年的战争,建立了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体系,给欧洲带来了长达一百余年的和平与合作,它还特别为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在欧洲一些地区的共存提供了条件,进而在欧洲播下了宗教的的早期种子。2、格劳秀斯:荷兰学者和外交家,被称为近代“国家法学之父”,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成为系统阐述关于战争的与和平国际法的最早尝试之一,对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学的产生与繁荣起了继往开来的作用。他的另一部著作为《海上自由论》。3、联邦: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世界上如加拿大、美国、硬度、德国、缅甸、瑞士等国都是联邦国家。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直接行使权利。一般来说,有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联邦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4、邦联: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现在世界上著名的邦联有英联邦,独立国家联合体,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他不同于联邦,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立法和军队,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邦联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不是国内法关系,而是国际法关系。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其义务有: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为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6、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是一种古老的领土变更方式,原是取得领土主权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曾被许多国家特别是殖民主义国家广泛使用。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7、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地原因或认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原始的领土取得是合法的,例如,一国的河口因泥沙冲击形成三角洲,使国家的领土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添附也可以是认为的,例如围海造田、海岸线建筑防波堤等。8、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外一个国家。割让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系的,前者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