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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维修
第21条故障处理仪器的一般故障,由仪器使用人员自行排除。同时仪器管理人员在仪器使用记录表
上登记。较重大故障要分管领导。第22条维修
当仪器出现使用人员不可解决故障时,必须通知仪器管理人员,由专业人员维修,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未经维修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拆卸。第23条检修
检修过程中,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积极配合。检修完毕,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记录或报告,使用人员应进行性能检验并有检验报告。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该仪器方可投入使用。第24条降级或报废
当仪器的故障无法修复或修复后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应申请仪器设备降级或报废。第六部分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准
第25条制定检定办法各类不同的仪器必须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和分析项目制定一套调校、检定方法,定
期进行调校、检定,每次调校、检定过程都应做好记录。第26条降级使用或报废
对调校、检定不合格的仪器,张贴“停用”标示,一律不准使用,由仪器管理人员收回仪器设备;在张贴有“限用”标示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上,一定遵循限用原则。第27条检修
大型仪器设备或精密仪器设备一经搬动都必须进行调校、检定。第28条检修
对所有仪器实行标志管理,核定计量检定证书及校准结果后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凡见“停用”标志不得使用。
第七部分降级使用与报废第29条降级使用的仪器
1按照仪器规定的指标,经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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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有某项指标不稳定的可降级;3经过改装、大修和超年限使用的可降级。第30条降级的程序1仪器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且无法改善的情况下,由仪器责任人向室主任提出书
面申请;2.仪器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仪器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共同参加鉴定;3鉴定必须降级使用的,由部门办公会研究批准。第31条报废的仪器1仪器性能达不到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的可报废;2仪器损坏,无法修复的可报废;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公司办公会决定。第32条报废的程序1经仪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分管领导;2部门负责人组织仪器管理人、仪器使用人及室主任共同参加鉴定;3鉴定必须报废的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填写仪器报废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再上报
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报废必须写出专题报告;4批准后送档部门档案室然后上报办公室和公司档案室核销固定资产和整理仪器
档案。第八部分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33条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仪器设备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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