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4)吸食毒品者。(5)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7)品性恶劣,曾因此被开除者。(8)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第十四条员工一旦正式录用,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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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劳动纪律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同业企业的职务。(3)全体员工应该主动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借职务之便,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可接见亲友或与来宾谈话,如确实因重要原因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核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8)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不得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9)员工每天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10)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要提高工作效率。(11)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不得聊天闲谈、搬弄是非,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12)全体员工必须统一认识,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质量,创造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条件,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双赢的目的。(13)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同时激发工作热情,使下属在职业上有安全感。(14)在工作时间内,除主管及外务人员以外,员工不得打电话,如确有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十七条员工每天工作时间最少8小时,生产部门和业务部门每日作息时间另行公布实施,但是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第十八条经理级及经理级以下人员上、下r